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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将启动听证程序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lzxsbhlaw.com/   时间:2017-01-22 1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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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1日起,《规定》正式施行。

   自赔案件由审判员承办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职权,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 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最高法院赔偿办相关负责人说,这类案件因法院行为错误引 发,所以被形象地称为“自赔案件”。

   《规定》提出,基层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法院办理自 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 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规定》还设置了回避制度: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此外,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也适用回避制度。

   案件争议大可听证

   《规定》要求,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为扩大程序参与、增加程序透明度,多年前,听证制度被引入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环节,效果良好。”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规定》吸收了这一经验,在自 赔案件中规定了听证制度,在“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听证,听证参与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对于赔偿金额,《规定》制定了协商机制:法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经协商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可在撤回申请后重新申请

   《规定》要求,法院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法院应当准许。另外,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内又申请赔偿,并有 证据证明其撤回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法院应予受理。“这一规定兼顾了尊重诉权与维护法律关系安定的两种价值。”

   《规定》还列举了法院中止、终结办理自赔案件的具体情形。

   中止情形包括: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 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承受人的;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 理的;宣告无罪的案件,法院决定再审或者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办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终结情形包括: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作为赔偿请求人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被撤销的。

   “中止、终结规定取消了以往类似条文的‘兜底’条款,有利于尊重和保护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有利于提升自赔程序的公正性,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最高法院赔偿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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