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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阶段办案的期限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lzxsbhlaw.com/   时间:2015-06-18 14: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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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审结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 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刑事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是怎样的呢?请看下文为大家介绍:

   1、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传唤和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3、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次日起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部分重大案件、犯罪集团案件、流窜犯罪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侯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侯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侯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相关法律知识:

   侦查阶段的搜查手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查看全文

   刑事侦查监督的程序

   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权通过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途径和手段实现。侦查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当诉讼参与人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时,检察院及时接受并及时审查,发现违法及时纠正,依法处理;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情况,发现违法情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

   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的具体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口头纠正方式。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如属个别侦查人员的违法,应当向违法者本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应当向侦查机关的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检察人员参加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现场等侦查活动中发现侦查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及时提出。二是书面纠正方式。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一种重要的检察监督文书,一经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侦查机关应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纠正的情况回复检察机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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