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丁博
  • 手机:13263388665
  • 邮箱:81202120@qq.com
  • 证号:11101202110354641
  • 律所: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南路2七省驻京办大院办公楼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刑事诉讼>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lzxsbhlaw.com/   时间:2017-01-16 14:01:18

分享到:0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发布单位:司法部

  生效日期:2004-4-14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 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

电话联系

  • 13263388665

扫扫有惊喜

扫一扫,惊喜等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