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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撤诉可以减刑吗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lzxsbhlaw.com/   时间:2021-12-02 14: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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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两种:公诉和自诉。公诉案件是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那么如果对方撤诉,刑事犯罪是否可以减刑?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刑事犯罪如果对方撤诉能减刑吗

  刑事诉讼只有自诉案件能撤诉,而撤诉后,就不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不存在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的程序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案例:

  基本案情

  罪犯赵威,男,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万盛区政协副主席(副厅级)。2010年9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赵威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其所退赃款人民币210000元。判决生效后,赵威于2010年10月13日被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2012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赵威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13日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赵威服刑期间积极主动检举吴雅、苏怀志等人制造、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经办案单位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再次建议对其减刑。重庆三中院经审理认定赵威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

  2014年6月11日垫江监狱以罪犯赵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再次向重庆三中院提出减刑建议。重庆三中院受理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裁定作出后,重庆三中院依法将该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审查。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三中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但重庆三中院2012年7月3日作出的(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中将罪犯赵威举报他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确有错误。经查,赵威举报吴雅、苏怀志等人制毒贩毒之前,公安机关已经将吴雅逮捕,故不能认定赵威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裁判结果

  重庆高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73号刑事裁定,撤销重庆三中院(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罪犯赵威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自诉案件才可以申请撤诉,而撤诉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减刑,所以撤诉和减刑是有冲突的。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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