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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复议终止期限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lzxsbhlaw.com/   时间:2021-12-07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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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行政复议,就是司法机关对那些案件进行审查后,属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因而不能立案的一种。原告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那么,刑事复议终止的期限是什么?

  一、刑事复议终止时限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复议复核的期限,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

  二、行政复议的概念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对控告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申请复议。

        

  三、行政复议范围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以上是关于“刑事复议终止期限”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刑事复议的终止期限。此外,还有行政复议的概念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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