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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致信全国人大质疑涉黄示众称执法机关违反法律程序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lzxsbhlaw.com/   时间:2015-07-30 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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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青年报讯 1129,深圳福田警方将在扫黄行动中抓获的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据当地媒体报道,“50名涉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

 

  据报载,这些嫌疑犯全部身着黄衣,面戴口罩,面部除双眼外几乎全被遮住。公处大会结束后,福田公安分局负责人宣布了处罚决定,并分别读出各人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现场有上千人围观。

 

  昨天,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致信全国人大,对深圳警方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姚建国告诉记者,深圳警方的行为属于执法者“执法行为的违法”。

 

  在将信寄到全国人大前,姚建国于本月1日在论坛上发了标题为《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的帖子。姚在信中称,“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员,警方虽然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被处罚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推翻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构成了犯罪,在侦查终结以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而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这些人都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其为罪犯。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之后才能做出判决,最后确定这些人是否构成了犯罪,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处罚。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姚建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表示,采取公开处理的方式,是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也是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的。“惩罚不是最终的目的,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才能起到作用。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忽视了这些嫌疑人的人格尊严。”

 

  据姚建国介绍,80年代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增加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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