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丁博
  • 手机:13263388665
  • 邮箱:81202120@qq.com
  • 证号:11101202110354641
  • 律所: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南路2七省驻京办大院办公楼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刑事诉讼>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lzxsbhlaw.com/   时间:2015-06-04 15:06:03

分享到:0

   

      【 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电话联系

  • 13263388665

扫扫有惊喜

扫一扫,惊喜等着你!